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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独生子女保健费

发布日期:2017-11-03    作者:校医院管理员     来源: 校医院     点击: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 安 市 财 政 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独生子女保健费

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计局、财政局、人社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财政局、人社民政局,高新区社会管理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组织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规范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发放,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了《西安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 安 市 财 政 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0日

西安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及标准

自2016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之日起,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并随经济社会发展的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区县或者单位还可适当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

二、发放途径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按年度发放。

三、特殊情况说明

其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及父母一方公费出国留学、带工资上学在读或正在服刑期间等特殊家庭,原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者一方单位或户籍地全额发给;

(二)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公民,另一方为我市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只发放我市居民一方;

(三)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原领证的子女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待遇,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者一方单位或户籍地全额发给;

(四)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以及独生子女父母系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实行人事代理的无业居民、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的人员,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户籍地发放。

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的,从次月起停发保健费。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保健费。持有《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发放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发放程序及工作职责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应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婚姻变动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等有关资料及时到单位或户籍地进行申报。单位应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档案。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每年8月底前做好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的登记、核减和初审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统计及发放工作。

(四)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独生子女费发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通过抽查等方式对政策的落实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将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公示制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必须在所在单位、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个人隐瞒事实冒领、多领独生子女保健费人员,追回已享受的保健费,并将情况纳入个人诚信体系,涉及法律问题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管理,纳入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三)在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过程中,对贪污挪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健费的发放和管理接受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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